收益途径评估矿业权涉及的参数主要包括: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产品方案、采(选、冶)技术指标、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采矿权权益系数和折现率等。这些参数的取值依据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技术、经济基础资料,如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初步设计、矿山企业生产报表和财务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等;二是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和财税规定,如地质勘查规范、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矿山开采、选冶设计规范和规程、税费标准等;三是相关的各类统计信息资料,如统计年鉴、行业统计数据、价格信息资料等。
矿业权评估中,评估人员要根据评估对象的资源禀赋以及矿床开发条件等实际情况,在有关信息资料充分收集和分析研究基础上,采用设定的生产力水平和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和最佳用途开发为原则合理确定有关技术、经济参数。对评估中所参考或依据的地质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或矿山建设生产的实际指标等有关资料应该在评估报告中做出详细分析和评述,对基本上采用上述报告资料中的参数或矿山实际指标作为评估参数的,必须首先对参考或依据的报告资料等做出详细、负责的合规性、合理性及相应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等方面的评述;对没有编制(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的,或者评估参数选取时对(预)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主要参数进行了调整并对评价指标和结论有重大影响的,需要进行项目经济合理性评价,在评估报告中对经济评价结果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等有详细表述。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转让评估的矿业权以受让方委托完成的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为依据时,必须经评估委托人(转让方)同意,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同时还需评述该开发利用方案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所反映的社会生产力水平。
无论评估对象是否已经经过储量评审,评估人员都应该根据评估基准日计价矿产品的价格、矿产资源开发技术水平等,对评估基准日的资源储量情况按照现行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和勘查规范独立地进行经济分析、划分类别或估算,计算和确定评估中采用的可采储量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