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法是现金流量法的补充,有限制地使用。
一、“收益法”方法原理及特点
(一)方法原理
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原理是根据预期收益原则和贡献原则。资产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能为资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带来未来收益,未来收益的大小决定了资产价值的高低,同时,某单项资产价值也取决于其对未来收益的贡献份额。因此,采用收益法评估采矿权,是按照将利求本的思路,通过估算待评估采矿权实施后的未来预期收益-净利润现值之和,即为采矿权评估价值。
收益法中的折现率与现金流量法的折现率内涵和取值相同。
需要说明的是,收益法评估的原理与现金流量法基本相同,均遵循预期收益和贡献的原则,都是通过预测未来收益的方式来估算当前资产的价值。所不同的是现金流量法通过净现金流量进行估算,收益法通过净利润进行估算。由于通过净利润的估算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只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作为替代方法可以选用收益法,即限制使用收益法。
(二)方法特点
收益法的特点是相对于现金流量法而言,其特点如下:
1.评估对象的矿山生产稳定,持续经营;
2.评估对象的矿山已完成基本建设,其流动资金和已形成的固定资产在企业中正常运行,评估计算中没有建设期,一般情况下也没有试产期;
3.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以折旧形式列入总成本费用(由于“连续折旧”,更新改造资金也以折旧形式列入总成本费用),以总成本费用代替现金流量法中的经营成本;
4.不考虑流动资金投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以财务费用形式列入总成本费用。
二、“收益法”财务模型和计算公式
(一)财务模型
收益法的财务模型为:
销售收入( )
总成本费用(-)
销售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
净利润
折现系数
净利润现值(净利润×折现系数)
采矿权评估价值
收益法采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式参见表二。
(二)计算公式
根据收益法原理和财务模型,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WP —采矿权评估价值;
Wai —年净利润(净利润=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r —折现率;
i —年序号(i=1,2,3,…,n);
n—计算年限。
三、“收益法”参数构成
收益法评估涉及的主要参数包括:保有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采选(冶)技术指标、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产品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折现率等。
采用收益法评估参数的来源和依据主要是生产矿山基于评估基准日的地质储量核实报告、生产和财务报表或其他统计数据。
四、“收益法”适用范围
收益法适用于正常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
由于矿山经营管理等原因导致矿山亏损,其矿山实际生产技术和经济参数常常难以反映行业平均技术和管理水平,因此,原则上,经营性亏损矿山的采矿权评估不能采用本矿山企业的技术经济参数采用收益法评估,而应采用代表设定的生产力水平的技术经济参数采用现金流量法评估。
基于前叙的收益法的特点,收益法在计算矿业权未来收益时,未考虑流动资金投入,将固定资产投资等以折旧形式进入总成本,实际上未能真正反映现金流的时间价值,当折旧时间越长、折现率越高时,采用该方法计算的矿业权价值的偏差越大。这也是该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收益途径评估中应谨慎采用收益法。由于收益法和现金流量法评估经济参数基本类同,收益途径评估时应首选现金流量法,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选择收益法。
五、“收益法”应注意的问题
1.在使用收益法时,应特别重视区分和甄别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要重视应用矿业权评估原则和规范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研究分析,要注意矿山实际生产统计数据与行业平均技术、管理水平的比较利用。
2.资源储量核实。生产矿山的资源储量已有变化。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三类,一是因采出矿石消耗了原地质勘查探明储量,二是矿山生产勘探增加或减少了资源储量,三是技术经济条件变化引起的资源储量变化。所以,必须进行资源储量核实,计算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
同时,计算可采储量选用参数指标时,要剔除矿山企业因技术水平或管理水平不同所造成的差异。如,采矿回采率或采矿损失率指标,矿山历史统计数据或现实数据可能随企业的技术水平或管理水平而变化,采矿权评估时,应采用反映行业平均水平的相应指标。
3.固定资产及折旧。采用收益法评估采矿权,固定资产投资额应以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明细表列示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账面值作为取值依据,但应当剥离与采矿权评估无关的矿山企业办社会资产和不良资产。正确区分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对于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原值,采用不同的折旧年限,进行折旧计算。固定资产计提完折旧后,以不变价原则投入等额初始投资的更新资金,采用连续折旧方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