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需求与经济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直接相关,规模越大,水平越高,则需求越大,反之则低。但达到一定水平,碳排放需求则趋于平稳和不断下降。大略有以下六种情况:
经济发展水平高,经济平稳增长但物理扩张十分有限,碳排放需求量大但趋于饱和。此时的总量限制对经济发展约束小,强度限制亦然。例如,欧盟、日本他们按总量和强度承诺,效果大略相同。
工业化水平高,经济停滞或下滑,碳排放强度削减潜力大。工业化进程中的高排放时段的排放量近于饱和限量,参照此时排放量的总量制约约束小;但强度承诺显然不利。此类国家主要为前苏东国家,其倾向性为基于高排放的总量承诺。
工业化水平较高,经济波动性较大,碳排放需求也相应波动,但高排放时段的总量也趋近于饱和排放,拉美和欧佩克国家属于此类,总量可能较为有利,而强度难度要大些。
过去某一时点的排放总量。此为京都议定书目标模式,以1990年或附近某一年的排放总量作为排放需求的基准线,这种承诺方式对经济发展水平高、工业化水平高、经济物理扩张较为有限的国家,如欧盟、日本、苏东国家应较为有利,对其他国家均可能有不利影响。
基于历史和当前排放而线性外推到某一时点或时段的排放总量。此为IPCC排放情景之方法,这一方法对起点高的国家较为有利,对于当前排放低的国家,由于起点低,即使增长速度快,数十年后的排放水平依然较低,依此线性外推所得总量,对排放量低但经济已起飞的国家较为不利,因为当前的谈判不可能考虑50年或100年后的承诺。当然,对于经济尚未起飞的国家,影响也不大。
与满足人文发展基本需求相对应的排放总量,人文发展的基本生存(衣食住行)和生活质量(期望寿命、环境、教育等)不是无限的。与这些基本需求相对应,排放需求也是有限的。以这一有限总量作为排放限额,对所有人来讲均是公正的。如果这一总量太大,应该考虑将这一总量的比例分配到每一个地球公民,而不应是按政治实体-国家作为分配单元,这一方法对已实现高发展水平国家的不利影响可能较大,因为他们已经达成或超过了排放需求上限。但他们可与低发展水平的国家联合,因为低发展水平的国家当前需求低,增长有限,可以转让部分给发达国家。到他们需求时,再行尝还。这一方法对已经起飞的发展中经济较为有利。因为这一数额是基于人文发展需求估算出来的,所得总量限额不会对发展造成大的约束。这一方法对于尚未起飞的发展中经济也较为有利,因为其发展权益得到保障。在当前有大量盈余的情况下,可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