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留置与普通留置
其一,从留置的内容看,普通留置的是优先受偿权,而票据留置的是票据权利。如对票据留置权人来说,他所要留置、所要得到的,并不是作为某种特定格式用纸的票据的价值,而是票据这种有价证券所表示出来的内在价值,也就是票据金额。也就是说,票据留置的内容实际上是留置票据这种权利。
其二, 从留置权的求偿看,普通留置中,权利人可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留置物实现留置权。而票据留置权人可直接行使付款请求权。也就是说票据留置是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以对价持票人的身份,直接行使付款请求权以清偿债务。
2.票据留置与票据保证
首先,票据留置并不要求具有要式性,而票据保证则具有要式性。如票据留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债权人必须占有为债务人所有的票据、留置的债权已届清偿且留置的债务须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票据留置就成立了。而票据保证则与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一样,是一种以发生票据上债务为目的所为之要式法律行为。
其次,票据留置具有依附性,而票据保证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从立法上看,在大陆法系,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她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而票据保证则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其成立并不完全依赖于被保证人票据债务的成立,只要被保证人的债务具备形式要件,保证人就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