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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留置票据留置的性质

2022/07/16159 作者:佚名
导读:1.票据留置是物权性留置。在采取债权留置权制度的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有关民事立法中,留置权发生于特定的双务合同中,是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或债权效力的一种延伸。债权人不享有对占有物的支配权,而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才享有对所占有的债务人之财产的拒绝给付权。在采取物权留置权的英美法系诸国及瑞士、日本和我国大陆、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中,留置权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担保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实现的效

1.票据留置是物权性留置。在采取债权留置权制度的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有关民事立法中,留置权发生于特定的双务合同中,是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或债权效力的一种延伸。债权人不享有对占有物的支配权,而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才享有对所占有的债务人之财产的拒绝给付权。在采取物权留置权的英美法系诸国及瑞士、日本和我国大陆、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中,留置权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担保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实现的效力。因此,在我国,票据留置应该为物权留置权,而不是债权性留置。

2.票据留置是一般留置。所谓一般留置是指债权人留置其已经取得占有的债务人的全部动产以担保债务人偿还所欠款项的权利。在一般动产留置权的场合,留置权人抛弃了对一部分动产的占有,对抛弃占有的动产不再享有留置权,对未抛弃占有的部分动产仍然享有留置权,直至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亦即,未抛弃占有的有限动产仍然具有担保全部债务清偿的功能。而特别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经其添附劳动或材料而增值的债务人的财产,以担保债务人给付报酬的权利。其成立以留置权人已经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票据留置是在债务人还清所有款项而不仅仅是同一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之前,债权人有权留置票据,直至债务人偿还其包括和以前的债务在内的所有款项。这里留置的对象不是某个基于同一合同而产生的债务,而是债务的总体。可见,票据留置为一般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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