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园林局内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组织和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2、负责文字综合、信息、效能、网络、编志、政务公开、对外宣传、会务安排、文件处理、文书档案、保密等工作以及议案、建议、提案、信访的处理工作。3、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和接待工作。4、承担党委中心组学习安排及局党委日常事务工作。
(二)绿化处
1、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城市绿化“绿线”制度。2、配合有关部门审核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绿化指标和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3、负责审批城市绿地的临时使用、占用和砍伐、移植树木具体工作。4、负责园林绿化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制定绿化专业技术和绿化工程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等,并监督实施。5、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6、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的违法违章事件。7、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8、指导绿化工程招投标及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搞好城市园林绿化苗木生产、供应工作。9、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工作,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10、指导全市园林绿化树木的病虫害防治,指导城市绿地的养护和管理。11、指导、协调县(市)区的绿化工作。12、配合做好城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三)公园风景区处
1、负责城市公园管理工作。2、组织制定全市城市公园(含动物园)、风景区等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组织制订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规划、目标管理标准和养护标准,并组织实施。3、组织全市风景名胜区工作,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估、参与风景名胜区总规、详规和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工作。4、监督检查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绿化美化、环境卫生、游览服务、文化活动、经营管理等工作。5、参与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含园林建筑小品)及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负责城市公园内经营摊点和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的管理。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执法工作。
(四)基建处
1、组织编制本系统年度基建、维修工程计划,审核有关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2、指导建设单位工程招投标工作,负责工程质量验收和审理基建项目预决算。3、负责制定园林绿化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参与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定额标准。4、监督检查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
1、汇总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和年度建设、维护计划,编报园林绿化事业财务计划,筹措资金支持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搞好综合平衡和检查,并监督实施。2、负责局机关及局系统财务、统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3、编制、审核、汇总机关及直属单位财政经费预算和决算报表,核拨财政预算经费和专项资金。4、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健全并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审计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六)人事教育处(团委)
1、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计划生育以及专业技术评聘工作。2、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工作,提出任免、奖惩意见。3、负责审查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出境的有关报批手续。4、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5、负责职工业务技术培训、考工定级、技师评聘。6、负责局系统人事档案管理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7、负责局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七)安全法规处
1、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防台抗灾、安全保卫、消防等综合治理工作。2、负责研究起草和修订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性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3、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其它法律事务,负责职工普法教育。4、对全市公园和风景区游乐项目的安全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八)监察室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履行监察职责。2、监督检查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3、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4、受理群众举报,并按管理权限查处违经案件。5、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总支、纪检机构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