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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干扰监理单位正常工作; (二)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 (三)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四)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及构配件应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干扰监理单位正常工作;

(二)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

(三)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四)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及构配件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五)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福州市园林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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