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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和福州市地方税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福州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档案馆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福州市八一七中路49号福州市地税局大楼一楼)触摸屏进行查阅。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依法免予公开外,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职责;

规范性文件;

规划计划;

统计信息;

行政性收费;

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工作动态、公告公示;

人事任免;

业务工作;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八一七中路49号福州市地税局2113室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局政府信息公开办。

工作时间: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班时间15:00至18:00。

本单位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1、11、20、54、62、66、77、103、133、201、202、306、312至南门(福州儿童医院)或乘103、133、201、202、306、312至乌山路口站下沿八一七中路往(福州儿童医院)东步行5分钟左右。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暂不收取相关费用)。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举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信地址:福州市乌山路96号市政府机关大院。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机构: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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