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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2022/07/16282 作者:佚名
导读: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6月2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供用水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

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6月2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供用水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直接向用户提供生活用水,或者通过储存、加压或者净化处理后向用户提供生活用水的供水形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马尾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节能减排、安全环保”的原则制定辖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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