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8年1月17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2008年1月25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将《若干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在《若干规定》审议通过前,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论证会,征求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和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若干规定》正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若干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2008年2月25日分别召开了部门论证会和委员论证会。2008年3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委务会,对《若干规定》作了进一步研究。随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若干规定》向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和建议对《若干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2008年3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对《若干规定》进行统一审议,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若干规定》及以上审查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