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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发展轨道交通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当前,福州市的轨道交通建设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明年(2017年)年初地铁1号线将全线通车,标志着福州市即将全面进入地铁时代。按照规划,今后福州市将建设9条轨道交通线路,目前已经获批5条。由于国家对城市轨道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发展轨道交通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当前,福州市的轨道交通建设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明年(2017年)年初地铁1号线将全线通车,标志着福州市即将全面进入地铁时代。按照规划,今后福州市将建设9条轨道交通线路,目前已经获批5条。由于国家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保障轨道交通顺利建设和安全运营,国内其他开通地铁的城市多数都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此,有必要学习借鉴其他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福州市的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更好地规范福州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行为,提升轨道交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制定的过程

2016年8月,经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条例草案提请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财经工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交通委,对条例草案认真开展研究修改论证。征求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省市有关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委员和省有关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他们的意见,作了相应的修改。同时,在《福州日报》和“福州人大”网站上全文刊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25日,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管理体制

福州市轨道交通涉及面广,沿线跨若干县(市、区),需要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等重大事项。确立协调机制并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是轨道交通建设速度和运营安全的重要保障。为此,条例第五条至第六条确立了由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主导、部门协作配合的多层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制。市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作为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等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轨道交通有关工作。

(二)关于规划与建设

轨道交通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规划先行。为加强规划管理,条例第十条对有关主管部门编制规划的职责、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十二条对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之间的规划衔接作了规定,即编制规划时要统筹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之间的换乘衔接,并结合客流量、换乘需要预留停车场、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公共便民自行车站点等公共设施以及疏散空间。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轨道交通建设时常造成交通拥堵问题,条例进行了专门的制度设计,第十七条明确轨道交通建设要设置必要的交通拥堵疏导空间,影响道路通行的,要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减少因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三)关于运营与服务

轨道交通事关公众利益和公共服务水平,规范运营服务行为、引导乘客文明乘车是确保轨道交通有序运营的基础环节。为此,条例在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确保乘客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较多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设置了运营管理制度、服务目标落实情况评估和服务内容,特别是明确了运营单位要按照运营服务规范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在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中,分别对公布列车运行状况、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置醒目的站外导向标志和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等作了详细规定,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规范的服务。轨道交通乘车环境和秩序的维持,除了运营单位应当尽职外,乘客的文明乘车也很重要。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禁止乘客携带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第三十三条列举了乘客不得进行影响运营秩序、轨道交通设施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四)关于安全与应急

轨道交通即将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公共交通工具,其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尤为重要。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安全责任主体,并要求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对禁止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行为分项进行了明确。为提升安全应急工作的成效,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分级启动的程序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

《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连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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