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6年10月26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通过前,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作了修改。《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有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11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八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议批准。
《条例》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