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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我省部署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以来,各级各部门狠抓落实,取得明显成效。但最近部分地区发生已关闭矿井被擅自打开、入井等情况,严重扰乱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整治重点 (一)重点内容 1.进入他人矿区采矿; 2.矿山企业非法承包、转包、转让开采生产; 3.对采矿主体乱收费、乱罚款; 4.无采矿许可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我省部署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以来,各级各部门狠抓落实,取得明显成效。但最近部分地区发生已关闭矿井被擅自打开、入井等情况,严重扰乱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整治重点

(一)重点内容

1.进入他人矿区采矿;

2.矿山企业非法承包、转包、转让开采生产;

3.对采矿主体乱收费、乱罚款;

4.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

5.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6.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或超能力开采。

(二)重点矿种

把煤、铁、寿山石、水泥用灰岩、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等非法违法采矿发生率较高的矿种作为重点矿种,同时密切监控其他矿种。

(三)重点区域

将晋安、福清、闽清、罗源、永安、清流、宁化、尤溪、大田、延平、新罗、永定、古田等13个矿产资源丰富区域作为重点区域,严密加强防控。

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重点整治矿种和区域。

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为期4个月,从2015年7月开始至10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调查阶段(2015年7月)。各市、县(区)政府要迅速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经信、安监、煤监(煤管)、林业、环保、财政、物价、电力等相关部门,对各类采矿活动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政府部门乱收费、乱罚款情况进行清理,每个非法采矿点均要明确矿点性质、关闭时间、责任人员等,并进行登记、录入,健全档案,经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同意后,由设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将排查清理表(详见附件1)于7月31日前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打击关闭阶段(2015年8月至9月)。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经信、安监、煤监(煤管)、林业、环保、电力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所有新出现的非法采矿点、进入他人矿区采矿、未按“六条标准”关闭的非法矿点全面取缔、关闭;对顶风作案、屡关屡开的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9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国土厅。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5年10月)。省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县(区)专项整治行动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省国土厅要牵头总结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深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成果。

三、工作目标要求

(一)全面排查。各市、县(区)政府要通过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等办法,组织力量全面排查:

1.排查辖区所有非法违法采矿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行为的排查率要达100%。

2.清理政府部门对采矿主体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凡收费、罚款行为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符的,要立即停止、予以纠正。

3.责成矿山企业对本矿区范围内的生产活动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率达100%。发现有他人进入本矿区范围开采、已封堵密闭矿井被擅自开启或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非法承包、转包、转让开采生产等情形的,要立即予以制止、上报或整改。省属矿山企业要做好表率,配合地方政府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及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省属矿山企业主管企业(部门)。

(二)彻底关闭。各市、县(区)政府对证照不齐、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经整治仍不符合安全和环保等要求的矿山(点、井、硐),要组织力量彻底取缔关闭,关闭率达100%。取缔关闭要达到如下标准:

1.注(吊)销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和设施。

3.地采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采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三)严厉打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协同配合、落实责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形成综合整治合力。

国土资源部门加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监管,负责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行为;组织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及其案件移送。

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相关部门移交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等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非法获取和转供火工品案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经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煤矿未经核准擅自扩建、超能力组织生产行为,加强超层越界开采监管;牵头对相关部门提供的非法违法矿山(名单)用电的来源进行追查,对非法提供、转供电力的行为依法查处。

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对采矿主体收费、罚款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对存在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电力部门负责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矿井)切断生产用电,拆除涉网供电设备;严禁向非法矿山提供生产用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矿山违规用电及非法供电行为。

安监部门加强有证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未按批准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要及时予以制止,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函告国土资源部门查处。

煤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使用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是否存在非法购买、使用、存放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到位等。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停止生产。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涉嫌矿产资源破坏犯罪的,函告国土资源部门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对履行环评审批、环评竣工验收等手续不齐全以及破坏环境的矿山主体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部门负责对非法开采破坏森林、非法占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林业公安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

工商部门负责责令地方政府组织关闭的采矿主体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省属矿山主管企业(部门)要组织下属矿山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加强督导检查,防止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私下转让、承包生产开采,他人进入本矿区生产开采等情况,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或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采矿权人负责管理本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严禁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严禁企业非法承包、转包、转让生产开采,对矿区范围内的非法矿硐、矿井要加强巡查监管,发现非法违法采矿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制止不了的应于当日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置。不制止又不报告,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将追究采矿权人的责任。

(四)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福建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作用,全面落实巡查制止、现场核实、立案查处、关闭取缔、鉴定移送、警示督办、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全程信息化监管工作。

(五)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要加强评估考核,对工作不到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强化问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经信委、省属煤矿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煤矿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及非法承包、转包、转让开采生产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厅。

(六)组织保障。各市、县(区)政府要继续充分发挥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联合行动的作用,抓紧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措施到位、经费到位、整治到位。

四、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采矿生产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长效机制。

(一)认真组织巡查。推进执法关口前移,针对非法违法矿点的分布和特点,确定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二)强化过程管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对发现的无证无照、越界、非法转让转包开采,非法占用林地,非法获取、使用和转供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造成环境破坏、安全隐患等行为的,要及时查处或函告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防“死灰复燃”。对责令关闭的矿点,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注)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填埋采坑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做到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常态化,严防已关闭矿山(点、井、硐)“死灰复燃”,巩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整治工作成果。

附件:

1.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排查清理表(略)

2.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非法违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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