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基本介绍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规费征收管理,保障公路规费足额征收,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发展,保护公路规费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是指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山区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规费征收管理,保障公路规费足额征收,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发展,保护公路规费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规费是指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以下简称“两金”)。

第三条 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缴纳公路规费。

减征、免征公路规费的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领取公路规费收讫标志和公路规费减免凭证。

第四条 公路规费应当依法征收、归口管理、专款用于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截留、挤占、贪污和挪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规定,擅自开征、停征或者减免公路规费。

第五条 未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各级公路稽征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稽征机关),按照省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和监督公路稽征机关做好公路规费征收

管理工作。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