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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业协会装饰装修分会工作条例

2022/07/16204 作者:佚名
导读:福建省建筑业协会装饰装修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福建省建筑业协会装饰装修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全省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设计、施工、科研教育、装饰建材生产与流通、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省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装饰装修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福建省建筑业协会装饰装修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全省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设计、施工、科研教育、装饰建材生产与流通、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省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团结带领全体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促进我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建省建设厅。在工作上接受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的领导,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受福建省建设厅社团办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00号茶叶大楼八楼。

邮 编:35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

(二)组织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诚信评价活动,推动和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四)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评估和技术鉴定,建立健全行业优质工程评价体系,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

(五)提高行业职业素质,开展人才岗位培训、技能鉴定、资格认证等。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办好会刊、网站,举办展览、展示、推荐会等活动,扩大行业宣传,加强信息交流。

(七)开展项目管理、技术和法律咨询服务,推动科技创新,推广节能环保材料,为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水平提供服务。

(八)组织参加跨地区跨行业相关协会、单位的交流考察活动,密切联系会员单位,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指导各地市建筑装饰协会的建立和建设。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本行业和相关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和建树的专业人才,并无不良记录,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的材料;

(二)经秘书处审查同意并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本会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三)有获得本会信息、技术、咨询、司法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协会,经常和协会保持联系。向协会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积极为协会会刊、网站撰稿和提供项目管理、科技情况等各种信息;

(五)按期足额交纳会员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会刊、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会刊、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确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补充和更换理事及常务理事;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提议召开理会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入、退会会员,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五)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按程序上报组织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选举时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四)热心协会工作的,并有一定工作能力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授权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工作,委托副会长开展协会工作;

(六)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季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健全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本会建立、执行严格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单位的监督。

(三)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本会专职的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工作条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下次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0日内,经省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建设厅社团办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于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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