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1989-08-12
【生效日期】1989-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第四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89年8月12日闽政〔1989〕27号)
经研究,同意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和省物价委员会第四批审定的省公安厅等十二个单位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现予下达,至此,全省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基本结束。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省政府闽政〔1988〕13号、22号、54号文件和这次审定下达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地方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也要把严管好,未经申报批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二、今后,省直各部门需要新增和调整的收费项目,必须报经省物委审批后下达执行,其中重要的、影响面大的,经省物委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三、省直各部门转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增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应及时抄送省物委备案;省直各部门贯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包括国家物价局、国家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必须会同省物委联合下达,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