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6年5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明确了湿地范围界定,理顺了管理体制,建立了总量控制、名录管理等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进一步完善总量控制、严格湿地占用程序等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组织调研组赴福州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建议;书面征求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在省人大门户网站公布草案修改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专题协调会,就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等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召开论证会,征求部分常委会委员、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9月12日,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十六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控制、名录管理和红线管控制度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晰湿地保护面积总量、名录和红线的内涵,处理好保护与发展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为此,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在预留发展空间的基础上,确定全省及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总量确定后,各地应采取措施,确保面积不减少,省人民政府定期对设区的市、县(市、区)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一条;二是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中明确根据保护面积总量编制保护名录,实行名录管理;三是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的要求,对重要湿地实行生态红线管控,强化保护,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三条。
二、关于设立湿地公园
根据委员及调研中基层同志的意见,建议增加“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湿地保护需要,设立本级湿地公园”的规定,作为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三、关于进一步严格湿地占用程序
根据委员意见,为论证占补平衡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法工委邀请了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福建师范大学地理科学学院、林业调查规划院的专家,以及相关部门同志进行专题论证。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的同志认为,重要湿地占用实行占补平衡,有利于进一步严格占用程序,提高占用门槛,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占用对生态功能的影响。目前,我省泉州湾、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兴化湾湿地等都已有通过治理互花米草、补种红树林、修复退化湿地等方式,将周边一般湿地提升为重要湿地,达到重要湿地占补平衡的实例,取得较好效果。为此,建议保留草案修改稿有关占补平衡的规定。同时,为保证占补平衡落实到位,增加“先补后占”的要求,并进一步严格一般湿地占用的审批程序。
此外,根据委员意见,还对法律责任一章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调整了一些文字表述与条序,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