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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相关报道

2022/07/16156 作者:佚名
导读: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福建省湿地保护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六章54条,明确了湿地的定义、湿地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并建立相关制度强化湿地保护,建立由政府主导、林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确定全省湿地保护面积总量,建立湿地名录管理制度,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

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福建省湿地保护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条例》共六章54条,明确了湿地的定义、湿地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并建立相关制度强化湿地保护,建立由政府主导、林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确定全省湿地保护面积总量,建立湿地名录管理制度,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定期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对划入湿地生态红线的重要湿地及相关一般湿地,确保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退化。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可依法获得补偿,对于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占用或者改变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占用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明确列出了涉及湿地的禁止性、限制性行为,对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省林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福建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无法可依,湿地保护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盲目开发、乱占滥用,违法成本偏低等问题,《条例》的出台将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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