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我省1996年颁布实施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修订。条例在收费依据和审批权限、取消收费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分类核定、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修改,明确建立行政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评估制度。
条例对实践中易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相混淆的收费作了排除性规定,即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按自愿有偿原则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去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新形势、新特点、新要求,条例创新便于社会监督的公示方式,明确规定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的内容,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应按当地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变动情况和年度收支情况;同时,条例还建立收费公示制度的内容。
建立评估制度是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省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收费评估制度,对重点行业或重要收费单位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收费项目、标准调整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