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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解读

2022/07/16252 作者:佚名
导读: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违法建设不仅破坏自然资源和城乡环境,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不和谐因素,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和法律权威。2014年以来,我省开展“两违”(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全省各级各部门围绕构建“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长效机制,突出“四重点”

11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违法建设不仅破坏自然资源和城乡环境,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不和谐因素,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和法律权威。2014年以来,我省开展“两违”(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全省各级各部门围绕构建“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长效机制,突出“四重点”,实施“六先拆”,开展“无违建”创建,“两违”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截至今年(2017年)10月底,全省累计摸底“两违”2.05亿平方米,拆除1.83亿平方米,清理腾退违法占地32万亩,全省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蔓延势头基本遏制,有效维护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今年(2017年)年初,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治违工作进入巩固提升新阶段。受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规划编制实施滞后、行政执法手段措施有限等因素影响,各地治违工作中还存在新增违法建设无法完全遏制、历史违法建设处置滞后等一些突出问题。根据这些现实需要,我省自2014年初即开展违法建设处置地方立法工作,经多方严谨、审慎的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并借鉴上海、重庆、浙江等地的立法经验,根据我省实际,重点对破解农村建房难题,保障住房权益、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进行完善。《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我省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推进我省“两违”综合治理进入法制化轨道。

《规定》共31条,分别对违法建设处置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处置部门及相关政府职责、城乡规划编制及建设许可、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置程序、相关限制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规定》明确违法建设是指城乡规划公布后,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及其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设处置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依法处置、疏堵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监管,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机制。

《规定》注重源头防范,疏导合理建房需求。要求各地及时编制城乡规划,实现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全覆盖,健全行政许可制度,依法审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申请,对于未依法审批的,要追究政府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为破解农村建房难题,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规定》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对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单列管理、优先保障,保证住宅建设的合理需求,并引导农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于农村无房户、危房户或者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住宅建设用地。

《规定》区分已建成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的不同处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根据违法建筑的产生时间、性质和当地人均居住面积等具体情况,对城镇和乡村违法建筑,分别制定认定标准,实行分类处置。为打击顶风抢建的违法建设行为,《规定》要求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发现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依法拆除。

为保障当事人的住房权益,《规定》明确违法建设当事人具有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在未获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暂缓拆除其用于居住的违法建筑。乡村违法建筑拆除后当地户籍村民无房居住或者住房困难的,暂缓拆除其用于居住的违法建筑。

《规定》对违法建设处置行为进行规范,要求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细化了违法建设情形认定和处置程序,明确城镇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情形、不能拆除的情形,并对乡村违法建筑也加以区分进行处置,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在《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查处决定的作出和送达、催告、强制拆除公告发布、现场实施强拆以及当事人权利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

《规定》加强了违法建设执法联动和限制措施。要求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明确涉及违法建设的房屋,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抵押等手续;违法建筑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为当事人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相关服务;禁止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违法建筑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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