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是由区道路交通管理专业人员、交通运输部门和社会相关单位依法自愿组成,将针对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对策和意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理论研讨、学术研究及情况交流;团结组织交通工程专家学者,开展交通安全科技研究、讲学,为科学管理交通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反映交通管理专业人员的意见要求,维护交通管理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协会主要业务。
区道路交通安全协会作为全区性、群众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将成为政府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好助手、好参谋,为我区公安交管工作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也将有效促进交通安全社会化,为经济建设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 协会章程
第一条 福建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英文名称:FUJIAN ROAD TRAFFIC SAFET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FRTS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管理专业人员、科技工作者和安全人员进行群众性理论研讨、技术咨询、学术交流活动,开展专业课题、项目开发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规定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道路交通管理专业人员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交通安全事业的人员,面向社会、宣传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交通管理水平,促进交通管理科学化、社会化,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服务。
第四条 本会活动范围在福建省境内,业务主管部门是福建省公安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中路120号。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协助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交通法规、交通安全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提出治理对策和技术政策的建议。
(二)开展交通安全学术研究,提供交通安全技术,交通安全法规等咨询服务。
(三)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交通安全组织和人士的友好往来。
(四)编辑出版交通安全刊物和科普读物,开展学术情报交流,宣传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五)接受有关业务部门的委托,承担或参与交通安全科技项目评估。
(六)开展交通安全科技研讨、讲学或业务培训。
(七)向政府反映交通管理人员、科技工作者、有车单位和交通安全有送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七条 本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单位组织;
(四)从事交通安全科研、教育工作三年以上并做有一定贡献的有关人员;
(五)从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六)企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和热心、积极支持交通安全工作并做有一定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包括书面征求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宣传、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申述理由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来生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凭藉最长不超过10年(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签署项目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话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签署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差旅费等一般项目开支报销审批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身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助词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9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