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暴雨、洪水、台风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防汛抗灾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发生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根据本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省级的防汛抗灾行动,市、县、乡各级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的时间和等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全省防汛抗灾工作,其办事机构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灾工作;有关部门、行业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汛抗灾工作。
2.2省防指组成(略)
有防汛防台风任务的有关部门为省防指的成员单位。
2.3组织机构职责
2.3.1省防指职责
(1)统一指挥全省防汛抗灾工作,宣布启动或者调整省防指防暴雨、洪水、台风应急响应。
(2)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
(3)组织召开省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参加的防汛抗灾工作会议,分析评估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安排部署防灾救灾工作,制定防灾救灾应急措施。
(4)下达抗灾抢险、大型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组织协调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动员社会参与,指导灾区恢复重建。
(6)组织气象、水利、水文、海洋、国土等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分析会商暴雨、洪水、台风发展趋势,提出防御部署意见。
2.3.2省防办职责
(1)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向省政府、省防指有关领导报告并对外发布汛情、灾情。
(2)提出防暴雨、洪水、台风的目标、重点和措施等建议意见,为省防指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传达省防指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各项防暴雨、洪水、台风措施的落实。
(3)负责省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添置、储备、调剂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管理。
(4)负责省防指的日常管理工作。
2.3.3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略)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防汛联络人,负责与省防办的联络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和预警信息
省气象、水文、海洋预报部门负责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省政府和省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3.2预案准备
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修订完善城市防暴雨、洪水、台风预案,以及渔业防台风、山洪灾害防御、危险区域人员转移、水库防汛抢险、水库洪水调度等各类预案方案。
3.3预防行动
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汛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城市、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的防汛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修订水库、重要水工程、重要地质灾害点和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相关应急预案,开展防暴雨、洪水、台风抢险演练,加强防汛宣传。
汛期,省防汛、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全省云情、雨情、水情、风情,必要时实行加强值班,相互沟通,做好上传下达。
3.4响应级别
按暴雨、洪水和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响应工作
4.1总体要求
4.1.1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坚持省防指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进入汛期,省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响应工作。
4.1.3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省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2防暴雨或防洪响应
4.2.1Ⅳ级响应
4.2.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防指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Ⅳ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黄色警报,且暴雨可能对我省造成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将发生2~5年一遇的洪水;或者闽江的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的主控制站之一将发生5~2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他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将发生20~30年一遇的洪水。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险情。
4.2.1.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部署防御暴雨洪水工作。
(2)省防办加强值班力量,由办领导带班;密切监视雨情和水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重点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收集险情、灾情;掌握发洪区相关水库的运行情况,并对其他大型水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视。必要时组织指导相关水库实施防洪调度。根据会商意见,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汛情,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通知,并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
(3)省气象局(台)加强降雨监测,滚动发布短历时暴雨信息,预报发洪地区未来降雨发展趋势,发布暴雨警报,并及时向省政府、省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4)省水利厅组织和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5)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加强洪水监测和预报,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发布洪水消息或警报,及时向省防指报告暴雨、洪水实况和洪水预报。
(6)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适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预案,部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水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反馈应急响应动态。
4.2.2Ⅲ级响应
4.2.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防指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Ⅲ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橙色警报,且暴雨已经对我省造成较大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将发生5~20年一遇的洪水;或者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的主控制站之一将发生20~5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他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将发生30~50年一遇的洪水。
(3)中小河流堤防或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2.2.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根据会商意见,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紧急通知,部署防洪工作。组织做好发洪区相关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
(2)省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重要防洪工程运行状况,收集发洪地区险情、灾情;对发洪区大型水库的运行情况进行严密监视。部署防洪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
(3)省气象局(台)加强加密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发布暴雨警报,并及时向省政府、省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4)省水利厅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海堤防的巡查监测与险情处置,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5)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加密对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省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6)根据洪水发展趋势,省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防御暴雨洪水工作会议,部署低洼地、危房、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要求。
(7)各类抢险队伍按部署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各级、各部门组织运送抢险物资器材。驻闽部队、武警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根据了解掌握的实时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协调和部署所属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防指报告各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
(8)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指挥部要加强值班,在省防指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9)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省气象局和省委宣传部根据需要视情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
4.2.3Ⅱ级响应
4.2.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防指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Ⅱ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红色警报,且暴雨已经对我省造成较严重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将发生20~50年一遇的洪水;或者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的主控制站之一将发生50~10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他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之一将发生50~10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
(3)闽江、九龙江、晋江干流堤防或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或中小河流的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生比较严重内涝。
4.2.3.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审议发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决议,紧急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召集省防指主要成员单位领导坐镇省防指协同指挥,协调指挥驻闽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救灾。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做好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
(2)省防办及时收集发洪地区险情、灾情,了解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的抗洪救灾动态,提出重大防洪决策建议意见,适时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
(3)省气象局(台)继续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
(4)省水利厅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病险水库和在建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以及水库、堤防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密切监视重要防洪工程、重点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向省防指报告。提出重要防洪工程调度和抢险的建议意见。
(5)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逐时掌握江河洪水实况,滚动预报主要控制站洪水过程,并及时向省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6)省防指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抗洪抗灾的紧急会议,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
(7)抢险队伍根据省防指的命令投入抢险救灾。
(8)省民政厅紧急安置和救助灾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
(9)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援受灾地区的抢险和救灾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指挥部,在省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防汛抗洪工作。
(10)省委宣传部协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影视集团和广电网络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加强防汛宣传报道工作。(略)
(11)省防指派出防汛抗旱督查专员及工作组,省监察厅(效能办)派出督查组,深入防灾一线,依据当地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各级、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暴雨、洪水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2)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和省委宣传部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
4.2.4Ⅰ级响应
4.2.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防指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Ⅰ级响应
(1)省气象局(台)发布暴雨红色警报,且暴雨已经对我省造成严重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闽江、九龙江(西溪)、晋江干流控制站之一将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闽江主要一级支流(建溪、富屯溪、沙溪、尤溪、大樟溪、古田溪)、九龙江北溪、晋江东溪、晋江西溪、汀江、木兰溪、赛江的主控制站之一将发生10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
(3)闽江、九龙江、晋江干流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或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生严重内涝。
4.2.4.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审议并发布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协调部队、部门、设区市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继续做好大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
(2)必要时,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3)省防办对重大防洪决策提出建议意见,反馈省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洪水引发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并将工作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4)省气象局(台)继续认真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
(5)省水利厅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做好水库、堤防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针对重点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提出应急抢险技术意见。密切监视重要防洪工程、重点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向省防指报告。
(6)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继续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省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7)驻闽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协调组织所属单位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派出领导到省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
(8)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防指有关抗洪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9)省委宣传部协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广播影视集团和省广电网络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加强防暴雨、洪水宣传报道工作。(略)
(10)省防指派出防汛抗旱督查专员及工作组,省监察厅(效能办)派出督查组,深入防灾一线,依据当地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各级、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暴雨、洪水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1)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和省委宣传部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由省防指根据应急需要,通知其派员进驻指挥部、协助工作。
4.2.5应急响应调整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省防指应视情调整防暴雨或防洪应急响应级别;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省防指应视情宣布终止防暴雨或防洪应急响应。
4.2.6灾后处置
当降雨过程结束,江河主要控制站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后,各级防汛指挥部应把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工作上来,抓好灾民安置和医疗、防疫工作,确保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尽快修复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组织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等支援灾区工作。
(1)省防指部署、协调救灾工作,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省防办收集灾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汇总灾情,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省水利厅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确保安全度汛。
(4)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继续严密监视并实时报告洪水动向,直到江河洪水位低于警戒水位以下,及时分析暴雨洪水的主要特性,论证最大降雨频率和洪水频率、成因及规律,并向省防指报告。
(5)省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修复水毁工程,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省防指。
4.3防台风响应
4.3.1Ⅳ级响应
4.3.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防指启动防台风Ⅳ级响应
省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警报,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可能登陆或影响我省;或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省。
4.3.1.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办加强值班,由办领导带班,发出台风情况通报。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省气象局(台)做好台风的监测和预报,省海洋预报台做好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防指报告。
(3)省水利厅负责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4)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统计出海船只与人员数量,并与海上作业单位和船上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防台风准备。
(5)海事部门及时向海上船只发布航行警告。
(6)省委宣传部协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影视集团和广电网络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风宣传报道工作。(略)
4.3.2Ⅲ级响应
4.3.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防指启动防台风Ⅲ级响应
省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警报,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登陆或影响我省。
4.3.2.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认真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并报告省委、省政府和总指挥。
(2)根据会商意见,省防指或其办公室发出防御台风通知。
(3)省气象局(台)加强台风的监测和预报,省海洋预报台加强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防指等部门报告。
(4)省防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风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视情况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发送台风信息的手机短信。
(5)省水利厅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海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6)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应对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作出防台风安全部署。
(7)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密切注视台风和风暴潮、海浪情况。
(8)省委宣传部协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影视集团和广电网络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防台风宣传报道工作。(略)
(9)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气象局、福建海事局派员进驻指挥部,协助省防指工作。
4.3.3Ⅱ级响应
4.3.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防指启动防台风Ⅱ级响应
省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警报,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等级的热带气旋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
4.3.3.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省防指发出防御台风的通知,提出防御台风工作要求,必要时对有关大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
(2)省气象局(台)每隔3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省海洋预报台加强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省防指等部门报告。
(3)省防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4)省防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风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密切监视预报台风影响区域内的大型水库的运行情况,收集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防台风的准备情况,视情况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发送台风信息的手机短信,做好重大防台风信息的上传下达。
(5)省海洋与渔业厅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做好海上渔船回港或就近避风工作、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的撤离工作。在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渔排和渔船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的撤离工作;在10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所有44.1千瓦(60马力)以下的渔船和渔排上人员撤离工作;在12级风力到达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110.3千瓦(150马力)以下渔船上所有人员撤离,110.3千瓦以上渔船除留守3~4人值班外,其余人员全部撤离。同时向省防指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回港船只数量。
(6)省水利厅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海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7)省委宣传部协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影视集团和广电网络集团等部门和单位,加强防台风宣传报道工作。(略)
(8)全省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驻闽部队迅速组织好抢险救灾队伍,接到省防指通知后,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
(9)省防指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防台风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传达省防指部署和上级领导指示,加强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有关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防御措施。各有关部门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省防指。
(10)省防指派出防汛抗旱督查专员及工作组,省监察厅(效能办)派出督查组,深入防灾一线,依据当地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各级、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1)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气象局、省委宣传部、福建海事局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
4.3.4Ⅰ级响应
4.3.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省防指启动防台风Ⅰ级响应
省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警报,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
4.3.4.2应急响应行动
(1)省防指主持召开防汛、水利、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海事、国土资源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省防指召集成员单位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发出防御台风紧急通知。根据暴雨洪水发展趋势,省防指做好预报台风登陆影响地区的大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2)省气象局(台)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和降雨区域、降雨量预测预报,省海洋预报台加强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及时作出洪水预测预报,并及时向省防指等部门报告。
(3)省防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风情、工情,收集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防抗台风落实情况,继续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发送台风信息的手机短信。做好重要防台风信息的上传下达。
(4)省海洋与渔业厅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做好渔船上人员撤离工作。在14级以上风力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所有渔船上人员的撤离工作。同时向省防指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船只进港数量。
(5)省水利厅提出重点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6)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应急专业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7)根据台风发展趋势,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作出以下应急措施:
①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旅游景点、渡口等适时关闭;
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适时停课;
③高速公路、码头、机场、跨海大桥适时关闭;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停止临海临港工程作业施工。
(8)必要时,省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全省人民投入到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
(9)必要时,除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抗台风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0)省委宣传部协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影视集团和广电网络集团等部门和单位,进一步加强防台风宣传报道工作。(略)
(11)驻闽部队抢险救灾队伍按省防指命令,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
(12)全省各类抢险队伍按照省防指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3)有关部门传达贯彻全省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省防指。有关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14)省防指派出防汛抗旱督查专员及工作组,省监察厅(效能办)派出督查组,深入防灾一线,依据当地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各级、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5)省军区、武警福建省总队、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气象局、省委宣传部、福建海事局派员进驻指挥部开展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由省防指根据应急需要,通知其派员进驻指挥部,协助省防指工作。
4.3.5应急响应调整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省防指视情调整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省防指视情宣布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并根据暴雨和洪水情况,启动相应等级的防暴雨或防洪应急响应。
4.3.6灾后处置
(1)省防指发出通知,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2)省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情况,省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灾情。
(4)省防指各成员单位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情况迅速报告省防指。
(5)省防办及时统计和评估相关地区受灾情况,收集汇总各地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省防台风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6)省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7)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区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台风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省防指按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卫星等通信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省防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1.5省洪水预警报中心要做好省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洪水预警报、远程视频监视、卫星云图接收等系统通信畅通和正常运行。
5.2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队伍保障
有关部门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省防指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5.2.2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抗台风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5.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的顺利进行。
5.2.5物资保障
省防指及相关部门建立防汛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
6.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宣传教育
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防汛防台风、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汛防台风意识及能力。
6.2培训
6.2.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防指负责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当各级防汛指挥人员大量变动时,省防指可直接组织培训到县(市、区)。
6.2.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并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6.3演习
6.3.1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3.2省防指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演习。
6.3.3每2~3年举行多部门联合的专业抢险演习。
7.附则
7.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各设区市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