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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

2022/07/16145 作者:佚名
导读: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各类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参加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的具有科技成果评价业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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