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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第五章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评价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评价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向评价机构提交如下评价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研制报告 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

评价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评价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向评价机构提交如下评价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研制报告 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6)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7)用户应用证明;

(8)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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