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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第十章

2022/07/16139 作者:佚名
导读: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价报告是评价机构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评价报告的格式和要求见附件1) 第三十二条 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负责人和评价咨询专家的签字,加盖评价机构公章,同时对评价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 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价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 (二)对于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

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价报告是评价机构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评价报告的格式和要求见附件1)

第三十二条 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负责人和评价咨询专家的签字,加盖评价机构公章,同时对评价报告的每一页跨页盖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 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价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

(二)对于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

(三)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对象(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的水平。

(四)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对于评价委托方要求给出评价综合结论的,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给出。评价结论中慎用“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首创”、“国内先进”、“填补空白”等抽象用语。

(五)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六)在征得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后,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名称和评价咨询专家名单一般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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