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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第十一章

2022/07/16109 作者:佚名
导读:评价费用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费用本着非营利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与评价机构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评价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三十五条 评价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国家、当地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的,由评价委托方与评价机构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并报评价机构试点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所聘请的评价

评价费用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费用本着非营利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与评价机构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评价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三十五条 评价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确定。国家、当地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的,由评价委托方与评价机构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并报评价机构试点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由评价机构按照实际工作量发放技术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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