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一类短租房,它与出租屋有明显的区别:由于租期短,住户频繁更换,租房者并不要求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事实上也没有这个必要,业主也无法向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更无法依法缴纳税收。同时,出租短租房更像一种经营行为,与宾馆类似。但短租房的业主没有宾馆、旅社的营业资格,称其为“宾馆”显然不合适。部分稍具规模的短租房经营者,手中拥有数套房子,供短租的房间有10多个,房间设施齐全,刷卡进入,卫生参照三星酒店的标准一客一洗、一周一换,入住需要缴纳押金、登记身份证等等,几乎与宾馆一模一样。第二类短租房不同,因为本身就是由酒店宾馆改革而来,一般都有相关的营业资质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