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稽查风险的特点,可以将其划分为证据性风险、行为性风险和潜在性风险三类。
(一)证据性风险。是指书面证据、实物证据或证人证言不真实、不充分或不合法,证据间关联性不强,证据的证明力弱,由此带来的稽查风险。例如没有对证据进行认真鉴别,出现了伪证和假证;账面上存在重大疑点,与同行业相比,或与企业以往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规模、税收负担相比,存在着涉税违法的重大疑点,但在当时的稽查背景下,无法寻找到充分可靠的证据,检查人员只能发表无问题的结论;稽查机构认为作出稽查意见的证据已充分可靠,但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要求存在差距,以致在行政复议中不得不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在行政诉讼中往往败诉。
(二)行为性风险。是指应该作为而不作为,不该作为而乱作为,可能受到行政责任或法律追究的风险。例如重实体、轻程序,执法文书不到位;违反稽查取证法定程序,从而影响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被查对象故意让财务报表和账簿凭证发生错误,但检查时仍然未能发现,导致发表无问题的结论;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罚显失公正;适用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对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通风报信助其逃避税务机关检查,造成不补、少补税款,可能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稽查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缺乏标准化的稽查管理制度,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分工协作不到位,导致税务稽查行为失范;税务检查事后因缺乏监督和管理,纳税人对检查结果不作正确的账务调整,导致企业再次偷税。
(三)潜在性风险。是指被稽查对象经营理念、经营状况、法律环境、行业性质等方面的固有特点,引发的税务稽查处理意见不当的可能性。例如被稽查对象的管理层为几个投机取巧、不愿守法经营的成员所左右,或者财务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则会计报表错报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高;当企业遭受来自各方面的异常压力,急欲达到期望的经济利益或满足特定的财务指标时,相关报表项目的潜在风险就相对较大;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异常或复杂交易,如销售收入大幅度下降、突击性资产重组,关联方之间的商品购销、资金往来、费用分担等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的交易等,往往是被稽查对象在粉饰会计报表;在正常的会计处理程序中容易产生错报的项目、被误记或漏记的交易和事项,例如营业费用、营业外收入、销货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等,与之相关的潜在风险也较大;涉税账户余额越大,企业性质越复杂,稽查人员产生错误的可能性也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