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情况下,对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无法进行筹划,而必须通过另行设立企业才能够实现,这种方法就叫组织形式筹划法。因此,组织形式筹划法也叫业务拆分筹划法。组织形式筹划法经常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组织形式进行筹划。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此时,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既发生了销售货物行为又发生了属于应纳营业税的劳务行为,如果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则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用组织形式筹划法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筹划,减少税负。如某生产企业销售中央空调,并提供安装劳务。假如中央空调的售价100万元(不含税),同时,企业又另向购货方收取20万元的安装费。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规定,该生产企业无论如何核算都必须将收取的销售款和安装费合并按照17%的税率缴纳20.4(12017%)万元的增值税;如把售价100万元的中央空调开销售货物发票缴增值税,将安装费20万元单独开具安装劳务发票缴营业税,都不符和现行税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单一的企业组织形式下无法进行纳税筹划。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业务拆分、重新安排组织形式来实现筹划,在生产中央空调的企业之外,单独成立一家专门提供安装劳务的公司,由安装劳务公司与购货方签订安装合同,这样就不构成混合销售,20万元的安装劳务费就只需按3%的营业税率缴纳0.6万元的营业税,该笔销售行为一共只需缴纳17.6(100×17% 0.6)万元的税款(因不影响分析结果,为便于比较说明,本文没有涉及进项税),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二)为减少企业的计税收入进行的组织形式筹划。不管是增值税法还是营业税法都规定对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并计算纳税。但是,很多纳税人往往会为一些单位代收一些款项,这些款项并不是企业的收入,它们最终都要支付给委托收款的单位,如果对其一并纳税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这种情况下可以利用组织形式筹划法对企业的组织形式重新进行安排,以避免多纳税。如甲企业将一栋商业大厦出租,每年要代供电局及自来水公司向客户收取1000万元的水电费,按照现行营业税法和房产税法的规定,甲企业需要缴纳50(10005%)万元的营业税和120(100012%)万元的房产税,合计170万元。为避免缴纳该笔税,甲企业采取的可行的方法就是对企业的组织形式重新安排,将原来负责该出租大厦服务业务的部门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一家物业公司。根据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后,甲企业收取的租金中不再含有该笔代收款项,就可避免每年再缴纳50万元的营业税和120元的房产税。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