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质量准则文件的产生一一构建在科学技术基础上的“标准”。基于建立在风险基础上的长期科学研究, 而研究的结果是制定空气质量标准的科学依据。这就是所谓空气质量准则。空气质量准则的法律规定始于《1 963 年清洁空气法》。
空气质量准则的法律规定始于《1 963 年清洁空气法》,《197 0 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进一步强调了空气质量基准的重要性,要求空气质量准则必须“准确反映关于环境空气中污染物不同数量水平对公众健康和福利的可验证影响的范围和类型的最新科学知识。从1963 年到1 9 7 0 年,联邦卫生教育福利部发布了六项空气质量准则,主要是关于颗位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和碳氢化合物的准则,1970 年后,联邦环保局发布了铅的空气质量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