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第33号
【发布日期】2001-12-03
【生效日期】2001-1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1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发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共有19类132种产品(见附件)。对列入目录内的商品,从2002年5月1日起受理申请,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出口、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