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区房屋拆迁管理
(一)新区房屋的拆迁主管机关是县建设局,负责新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县人民政府、执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新区的征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用、统一收储,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被征地上房屋的拆迁由纳雍县市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拆迁主体(拆迁人),拆迁人可自行组织拆迁或委托有资质的拆迁代办机构实施拆迁。
(三)拆迁人制定房屋拆迁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组织实施拆迁。
(四)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应主动提供被拆迁房屋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
(五)被拆迁人自拆迁公告确定拆迁之日起,必须在二个月内拆(搬)迁完毕。拆迁范围内的出租房屋,由房屋产权人解除租赁关系,按规定期限拆除房屋。
(六)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实行证据保全,不影响房屋拆迁的实施。
二、新区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补偿安置方式分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自拆自建和划地安置三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等因素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
2、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拆除后残值归拆迁人所有。在拆迁人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配合拆迁人进行拆迁的,拆迁人将残值奖励给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拆除运走的,视为放弃残值。
3、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优先申购政府统一修建的经济适用房。
(二)产权调换安置
由拆迁人在环城路以南新区NY—21—01地块修建安置房与被拆迁人等面积调换,互补差价。安置房沿经六路修建,一、二层为商铺,三层以上为安置住宅。
1、住宅房屋的产权调换
(1)等面积条件下,拆迁人修建的安置房市场价值超过被拆迁人房屋的市场价值,在规定拆迁期限拆迁的,不要求被拆迁人补差;拆迁人安置的房屋超过被拆迁人房屋20平方米以内的,超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按600元/平方米计算补给拆迁人;调换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计算补给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的房屋面积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30平方米,超过30平方米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补差;拆迁人的调换房面积小于被拆迁人房屋面积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按超面积部分补差给被拆迁人。
(2)住房面积小于45平方米因经济困难无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由拆迁人统一修建不小于45平方米的住房进行安置;超面积部分产权属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经济情况好转后可按产权调换的规定购回产权,回购时按前款规定进行补差。
(3)经县民政部门、雍熙镇人民政府认定的“五保户”,原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后,给予不低于45平方米的廉租房免费居住(住房产权属于政府)。
(4)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宅基地补偿时应扣除房屋占地部分宅基地的补偿。
(5)、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归拆迁人所有。在拆迁人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配合拆迁人进行拆迁的,拆迁人将残值奖励给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拆除运走的,视为放弃残值。
2、经营性用房产权调换
经营性用房调换在经六路修建的安置房底二层修建的铺面,实行等面积调换。拆迁人的调换面积小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按被拆迁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补差;拆迁人的调换面积大于被拆迁人的,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被拆迁人按1500元/平方米的价格补给拆迁人;超过5平方米的,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格补给拆迁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调换经营性用房的地段有差异的,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进行补差。
(三)自拆自建和划地安置
1、由拆迁人在环城路以南新区NY—21—01地块进行“三通一平”整理建房地基划给被拆迁人自建或联建。
2、划地安置对象为征地范围内主体房屋被拆迁且无违法违章建筑的有土地承包证的该村农户。户籍关系在被征地村、无承包地,以及“农转非”后结婚的配偶不划地安置。在征地范围购买土地的外来户不划地安置(移民户除外)。临时建筑、简易建筑不划地安置。
3、划地标准根据被拆迁人主体房屋占地面积确定:
(1)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平方米)按80平方米划拨;
(2)占地面积80——10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按60平方米划拨;
(3)占地面积80平方米以下(不含80平方米)按48平方米划拨;
(4)48平方米标准按开间×进深(4米×12米)划拨;
(5)60平方米标准按开间×进深(5米×12米)划拨;
(6)80平方米标准按开间×进深(6.67米×12米)划拨。
4、公摊面积:
根据规划沿开间长度1米分摊9平方米道路面积和空地面积。
(1)4米×12米地基公摊36平方米;
(2)5米×12米地基公摊45平方米;
(3)6.67米×12米地基公摊60平方米;
5、实行划地安置的宅基地补偿:
(1)划地面积(含公摊面积)超过被拆迁人的宅基地面积,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按54000元/亩补差给拆迁人。
(2)划地面积(含公摊面积)少于被拆迁人的宅基地面积,不足部分由拆迁人按54000元/亩补差给被拆迁人。
6、划地安置的农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服从规划部门的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联片建设。划地建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超出部分应按规定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7、超过规定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享受划地安置的方式。划地自建拆迁房屋的补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重置价为重新修建的建安成本价,砖混结构按420元/平方米补偿,砖木结构按380元/平方米补偿,其他结构按350元/平方米补偿。
8、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选择划地安置方式的,根据不同的划地标准,在规划指定的地段内可优先抽签选择地基。
三、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
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纳雍县城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处理的实施意见》处理。纳入拆迁安置的,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中的一种安置方式。本村农户既有合法建筑又有违法违章建筑的,若选择划地安置的,合法建筑和违法违章建筑都按重置价进行补偿,只按合法建筑的占地标准降1档进行划地;本村农户只有违法违章建筑且无合法主体建筑,确需划地安置的,对违法违章建筑只按重置价的80%进行补偿,按划地的最低标准48平方米划给其地基。
四、圈舍、厕所、围墙等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按县人民政府的标准执行。县人民政府未公布涉及的地上附属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1)贴花岗岩灶台:100元/平方米;
(2)贴瓷砖灶台厨柜:30元/平方米;
(3)木骨架塑料扣板吊顶:60元/平方米 ;
(4)沼气池:1300元/个;
(5)水池:①砖砌200元/立方米;②石砌150/立方米;
(6)坐式大便器:150元/个;
(7)洗脸盆:100元/个;
(8)灯具(成套吊顶灯):250元/套;
(9)太阳能热水器:2000元/套;
(10)花卉(玫瑰花):1元/株;
(11)大棚:25元/平方米(按投影面积计算);
(12)土坯围墙:30元/立方米;
(13)木质花格:80元/平方米;
(14)钢筋混凝土:300元/立方米;
(15)雨阳罩:60元/米;
(16)其他:本细则未涉及的地上附着物按成本价进行补偿。
五、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六、坟墓的搬迁补偿
被征地村民所属坟墓的补偿,按县人民政府出台的补偿方案执行。被征地村民所属坟墓搬迁到县林场的,墓地由政府与林场协调;坟墓搬迁到其他地方的墓地由村民自行解决。
七、奖励
(一)在公告规定的期限签约腾房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现金奖励,标准为:选择货币补偿30元/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20元/平方米;选择划地自建10元/平方米。
(二)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优先申购政府统一修建的经济适用房。
(三)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拆迁期限拆迁的,拆迁人修建的安置房市场价值超过被拆迁人房屋的市场价值,不要求被拆迁人补差;
(四)被拆迁房屋拆除后残值依法应归拆迁人所有。但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配合拆迁人进行拆迁的,残值可以奖励给被拆迁人,但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拆除运走的,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