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烟水配套工程是指各乡(镇)在规划烟区内组织实施并经烟草、水利、发改等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农户自用和以村民小组、村或乡(镇)为产权单位的水池水窖和共用引水、提灌工程。
第三条 烟水配套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暂时以财政补贴为主,以后逐步推行“谁受益、谁管理,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财政适当补助”的运作模式,努力形成科学合理的烟水工程管护长效机制。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履行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县人民政府成立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