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主体为农户、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跨村项目)管委会。
(一)农户为管护主体:负责管护烟农按规划和批准实施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等。
(二)村民小组为管护主体:负责管护受益区域在村民小组管辖范围内的项目。
(三)村民委员会为管护主体:负责管护受益区域跨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村民小组、且未超过所属村管辖范围的项目。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管护主体:负责管护受益区域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区内的项目。
(五)乡(镇)人民政府为管护主体:负责管护受益区域跨过两个或两个以上村、且未超过所属乡(镇)管辖范围的项目。
第六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内容:
(一)水源工程、山塘、水池、提灌站、水窖、管网、沟渠、田间灌桩(龙头)等水利设施的管护,确保水源、山塘、提灌站正常供水,管网沟渠畅通无阻,水池灌桩满足蓄水放水功能,项目长久正常运行。
(二)自然损毁设施维修资金申报及损毁设施修复。
第七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职责:
(一)所有的烟水配套工程都必须明确界定管辖范围,成立运行管护机构,细化管护措施,建立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人员,建立和完善管护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护台帐。
(二)农户职责:对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等负责维修管护;对经过本户承包地或向他人转包经营的承包地的烟水配套工程设施进行保护,严禁人为因素对烟水配套工程设施造成损坏。
(三)村民委员会及村合作经济组织职责:行使业主职权,组织召开相关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制定具体的项目运行管护办法,指定具体管护人员,落实管护措施,并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报县烟水配套工程管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签订烟水配套工程管护协议;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工程、山塘、水池、提灌站、水窖、管网、沟渠、灌桩等设施进行监管;打击破坏烟水配套工程的行为;对因自然因素造成毁损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护档案;向相关部门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
(四)乡(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烟水配套工程管护工作,对烟水配套工程长久发挥效益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组织打击破坏烟水配套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五)烟叶站:对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对管护人员工资补贴、提水灌溉电费补贴和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和签字把关;收集、汇总烟水配套工程的运行管护情况、损毁维修情况,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县烟办和烟草公司。
(六)管护人员职责:对所管辖的烟水配套工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简单维修;监督施工单位按时完成设施的修复任务; 对人为破坏烟水配套工程造成的损失承担管理责任;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设施上报村委会;填写工程运行情况月报表。
第八条 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可以采取村委会集体管理、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人员管理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委托方式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