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管护资金由地、县两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十条 根据《毕节地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规定》精神,按上年全县烟叶税款的10%由县级财政列入专项预算。其中30%上交地区财政专户储存,统筹集中用于补贴全区烟水配套工程维修和烟叶生产保险;70%由县财政专户储存,其中50%用于烟水配套工程维修及其相关补贴,剩余部分用于烤烟生产。
第十一条 运行管护补贴的范围包括水源、山塘、提灌站、水池、管网、沟渠、灌桩等因自然因素造成损毁设施的修复、提水灌溉电费补贴及管护人员工资补贴。由于管护不到位,造成人为因素破坏、运行错误造成的损失、修复,由管护主体自行负责。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管网、沟渠、灌桩等维修补贴及提水灌溉电费补贴和管护人员工资补贴。
烟水配套工程水源的水库不属于补贴范围,维修经费的申报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6〕124号)和水利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自然损毁项目维修补贴,对审查批准的维修设计方案中的维修资金,按100%进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