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坚持“村委会申报,烟办受理,烟草、水利审核,政府审批,财政拨付”的原则。
第十四条 烟水配套工程补贴资金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了管护机构。
(二)有具体项目运行管护办法。
(三)落实了管护人员和村规民约的集体性工程项目。
第十五条 管护人员工资补贴及提水灌溉电费补贴程序:由 村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烟叶站确认签章,送县烟办核实,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财政逐级划拨。
第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导致损毁设施补贴申报程序:
(一)水源、山塘、提灌站、水池: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烟叶站确认签章,报县烟办核实、登记、汇总,并组织县水利、烟草部门共同审定,由水利部门进行勘察、测量和设计,县管护委员会向地区管护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经地区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管网、沟渠、灌桩:由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烟叶站确认签章,报县烟办核实、登记、汇总,并组织水利、烟草部门共同审定,由水利部门进行勘察、测量和设计,县管护委员会向地区管护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经地区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损毁项目申报和维修时间:原则上每年4月份申报,10月底审批结束,次年3月底前维修结束。
第十七条 单项维修工程批复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招投标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原则上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按批准维修资金的80%按照工程进度划拨资金,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