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县烟办:承担县管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烟水配套工程运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受益乡(镇)项目运行管护情况;定期对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损毁情况等进行核实、统计和汇总;组织同级水利部门、烟草部门对年度烟水工程维修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审核各地项目管护人员工资、提水灌溉电费补贴及其水费收支情况;向同级管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相关情况;组织维修项目的建设、检查和验收;每年定期向同级政府、水利、烟草等相关部门提交烟水工程年度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水利部门:参与烟水配套工程运行规划的管理工作;负责对烟水配套工程维修技术方案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监督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对烟水配套工程规划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维修项目的施工及竣工验收进行质量把关。
第二十一条 烟草部门:参与烟水配套工程运行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维修项目的审查和验收;对上报项目损毁情况等进行核实;收集掌握烟水配套工程管护的运行规划状况。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有关要求管理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资金专户,滚动使用;按要求拨付烟水配套工程所需维修补贴资金,并对各项目管护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批准的烟水配套工程损毁项目进行审计,对水费收支、管护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安部门:加大对破坏烟叶生产水利基础设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运行管护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第二十六条 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由管护主体在各项目区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一经发现,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