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自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登记种类、程序、要件和范围等,由农房登记申请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农房登记手续,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的房屋权属受法律保护。
(二)先地后房原则。农房登记应遵循房地一致的原则,申请人须凭房屋所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办理房屋登记。
(三)集中申请原则。由镇(街道)牵头,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统一申报。
(四)统一登记原则。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并实行统一管理;实现农房与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同平台、分类登记,不再另设房屋登记平台或登记系统。
(五)简便简易原则。简化房屋登记程序,为农房登记提供便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降低登记成本。农房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公告、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档案管理等程序办理。
(六)实事求是原则。对农村房屋审批手续不齐、超建现象等情况,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结合现状妥善进行处理。
(七)循序渐进原则。积极开展农房初始登记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逐步铺开。
(八)协调一致原则。市农办、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建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和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