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司李华副司长解读《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制定《规定》的思路: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投资人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营造有利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公平、公正、合理竞争的选择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社会资金,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规范政府与公路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法律和经济手段规范投资行为,使投资人获得合理回报的同时,要加强公路基础设施的维护,努力提供服务水平,达到双赢目的。
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
一是,《公路法》第五十九条: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通行费:(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第六十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第六十二条:投资建设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开发、经营公路的企业;
二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三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第五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规定》如何明确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的管理权限?
《规定》体现了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招标工作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也做了规定。
《规定》要求,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符合三方面条件:
一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
二是,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是,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定》要求,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招标公告;
2、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意向;
3、招标人向提出投资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推介投资项目;
4、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
5、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
6、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7、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8、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
9、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10、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1、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12、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1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的要求:
《规定》对招标人如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做出了说明。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和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
《规定》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四项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2、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3、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五;
4、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上述基本条件是对投资人投标准入的最低要求,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规定》对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要求: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规定》设置了两种评标办法:
《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设置了两种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和最短收费期限法。
(1)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2)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
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规定》对中标人确定后的有关事宜的要求: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一般为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百分之十。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投资协议。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九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
项目法人组建。招标人与项目法人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应当参照交通部制定的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
《规定》颁布实施后,怎样才能在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首先,要认真学习好、深刻领会好规定的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这个规定重要性的认识,带头学习,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其次,要广泛宣传好规定,努力为规定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同志要熟悉,更要使参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的潜在投资人熟悉掌握规定;
第三,就是要坚决贯彻执行好规定,使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切实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做到责任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以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推进公路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