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素质,保证统计基础数据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的报告》的有关规定和人事部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行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准备进入统计岗位的人员,都应先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从事统计工作。已经在岗的统计人员,未评定统计员任职资格的,也应参加考试,取得统计员的资格。中专、大专毕业生,可直接到统计岗位工作,其中,统计中专、大专毕业人员,见习期满,经过考核认定统计员职务资格;非统计中专、大专毕业生,应通过考试确定统计员资格。
第三条 参加统计员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积极钻研本职业务,具备统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
4.高中以上非统计中专、大专毕业;
5.应考人员中凡未经过系统的统计专业知识学习的,应在培训的基础上参加考试。
第四条 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获得《统计员资格证》。此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统计局颁发。《统计员资格证》是上岗位从事统计工作的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效。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职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岗位出现缺额,可从持有《统计员资格证》的人员中录用上岗从事统计工作。
第五条 经考试获得统计员资格的新进入统计岗位人员,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聘任统计员职务;经考试获得统计员资格的在岗统计人员,可直接聘任统计员职务。受聘担任统计员职务人员,领取统计员的职务工资。
第六条 统计员资格考试,主要是测试从事统计工作必须具备的一些基本知识,内容包括: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专业统计和统计法规。
第七条 统计员资格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批考试规定,审定考试大纲和对考试进行监督。国家统计局负责统写考试大纲,建立题库和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