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统计信息化建设现状

2022/07/16162 作者:佚名
导读:我国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20多年的发展,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已初具规模,省、市、县( 区) 的统计部门已建立了信息内网网站, 已构成了统计信息网络的基本框架。截至2006年底,全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3068家。统计局、调查队分别以专线、VPN专线、政务网等方式接入国家统计信息网主干网,形成了国家、省级和重点城市统计局和大部分地市级、县级统计局互通互联的内、外网络工作环境。统计

我国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20多年的发展,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已初具规模,省、市、县( 区) 的统计部门已建立了信息内网网站, 已构成了统计信息网络的基本框架。截至2006年底,全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3068家。统计局、调查队分别以专线、VPN专线、政务网等方式接入国家统计信息网主干网,形成了国家、省级和重点城市统计局和大部分地市级、县级统计局互通互联的内、外网络工作环境。统计数据的采集方式也发生重大突破,部分有条件的省(市)开始了数据采集方式的改革,由传统的企业报送纸介质报表改为企业通过因特网网络直接报送数据和报送纸介质报表相结合,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初步建立了国家统计数据库等国家级的数据库应用系统;大部分省级统计局建立了不同主题的、可共享的应用数据库应用系统,并广泛应用到统计部门内部的业务工作和地方政府部门的决策中,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统计数据的发布方式更加多样,依托统计信息内部网站、外部网站的统计数据发布改变了传统的数据发布模式,丰富了统计数据发布的内容。

但是,在统计信息建设正在走向成熟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存在着这样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现行的统计法律、规章制度不适应信息化建设需要

我国的《统计法》已颁布二十余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修改的《统计法》,但是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的统计工作需求。随着统计领域的不断扩大,内容的增多,加之各种目标考核都需要大量统计指标,这导致统计部门与政府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与统计调查对象之间产生矛盾。《统计法》没有明确规定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统计执法机构对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的违法行为,束手无策。并且《统计法》对政府和企业对引进信息技术和产品的应用与管理,对计算机和网络犯罪也缺乏有效防范惩戒手段。

(二)统计信息化网络和信息存在不安全问题

由于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相关信息监管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我国的信息化仍然存在不安全问题。我国的信息与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较弱,除了境外黑客对我国信息网络进行攻击,国内也有部分人利用系统漏洞,通过木马盗用等手段进行网络犯罪,例如传播病毒、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号密码等。

(三)统计应用系统的软件开发存在弊端

由于对信息化的认识的不同,导致在投入经费中对软件开发和服务的投入比例过低。信息化的成果要靠软件来体现。当然,硬件的投入是必须的,但软件和服务一般应该是硬件投入的两倍以上。在一些软件开发过程中,统计专业部门与软件开发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得不够。统计专业人员对信息技术了解不够,在开发之前没有提供详细的需求分析,导致在开发过程中不断地修改需求;在测试过程中,没有提供更多的测试和修改意见;而软件开发人员对现有的统计流程、需求不够了解,也不能为统计人员做好参谋。

(四)统计信息化技术高素质人才的短缺

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基层统计部门,缺少专业从事计算机相关工作人员。而一般统计人员计算机水平能力较低,对统计软件的应用不到位,不能很好地使用新的统计软件,从而影响完成统计任务,制约统计信息化的快速发展。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