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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试行办法简介

2022/07/1611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统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提供信息、咨询和监督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9]39号)精神,逐步落实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专业人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统培字[1989]184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和人事部制定的《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统人字[1990]8号),加强统计干部队

第一条 统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提供信息、咨询和监督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9]39号)精神,逐步落实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专业人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统培字[1989]184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和人事部制定的《统计员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统人字[1990]8号),加强统计干部队伍的业务建设和统计法制建设,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员应当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岗位专业知识。对不具备统计岗位相应知识技能的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所设的专职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统计岗位上工作,以及准备进入上述统计岗位的人员,凡未获得统计专业职务资格、又未进行系统的统计专业知识学习的人员,都应参加统计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及统计员资格考试。

第三条 统计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的内容以统计员岗位专业知识规范和统计员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并按此要求编写教材。培训的课程主要有: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专业统计、统计法规(含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责)。

第四条 统计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由国家统计局统计干部培训中心制定培训计划,组织编写统一的教学大纲和教材,主要利用电视函授的教学手段和面授办班进行教学、辅导。各地统计局的培训(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凡有人员参加培训的单位要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统计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结束时,进行统计员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统计员资格证》。

第六条 统计员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工作,以各级统计部门为主,各级人事部门应积极配合,参与检查培训情况,认真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统计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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