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条例说明

2022/07/16124 作者:佚名
导读: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的说明 ——2018年12月25日在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红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制定

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的说明

——2018年12月25日在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红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制定《条例》可以为公园管理提供法律依据,解决公园管理突出问题,规范市民公共文明行为,巩固公园建设成果,从而实现公园从侧重景观效果向功能复合型转变,从重建设轻管理向建管并重、管养并重转变,使城市公园结构体系更加完善,功能设置更加合理,管理方式更加科学,推动城市公园事业科学发展。

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是《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学习了西安、海口、银川、长春、哈尔滨、永州等城市的立法经验。

二、《条例》制订主要过程

2018年5月,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绥化市城市公园条例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统筹推进立法工作。经数月工作,形成《条例》初稿,随即开展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等工作。通过采取视察、调研、座谈、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行政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和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数易其稿,修改形成《条例(草案)》。

8月21日,绥化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绥化日报》、《绥化新闻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时,法制委员会针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再次修改完善稿件,经绥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讨论后呈报绥化市委,请求把关定向,市委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同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议题。

10月16日,绥化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三、《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分六章,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安全和应急避难、法律责任、附则,共38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概念和性质。《条例》依据《公园设计规范》对“城市公园”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城市公园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难等功能,以及城市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的性质予以明确,使其区别于其他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二)关于规划和建设。城市公园规划由于以往没有明确的城市公园发展规划以及没有强有力的法规规章作保障,常常在执行过程中被迫调整、改变。为此,在规划和建设方面,《条例》作出了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规定。

(三)关于保护和管理。《条例》中条款规定了保护和管理内容。一是明确了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六项职责。二是提出应当在公园的五处重点区域设置标识。三是对公园日常管理中的一些重点问题作了规范。如:《条例》第十四条对改变公园用地,占用、挖掘公园绿地予以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对在公园内举办公众活动予以明确。《条例》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园内禁止行为中明确规定了“携带犬类”入园等十二项内容。

(四)关于安全和应急避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规定了既鼓励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规模及容量设置警务室(站、车),又对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形和采取措施予以明确。同时,《条例》第三十一条中规定了符合标准的城市公园,发生重大灾害时,具有承担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

(五)关于法律责任。在实施法律责任中,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公园绿地;擅自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以及在城市公园规定的区域和时段外开展广场舞、乐器演奏、播放歌曲、唱歌等体育健身、文化娱乐活动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内容。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十二项禁止行为,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内容。通过确定法律责任,维护和规范公园管理秩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公开监督的问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及联系人员信息”的内容。通过建立健全公开监督渠道,一方面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群众咨询、反映、建议、求助、投诉等来电的处理,为市民提供方便和高效的服务。另一方面也能够为群众提供一个更加透明的社会监督窗口,督促公园管理单位将服务管理等工作落到实处。

(二)关于规划建设的前景问题。《条例》第八条的内容基本框定了城市公园的未来建设发展方向。着重要求在设计风格上要依托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体现具有当地特点的文化元素,并注重保持好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总体要求,这样规定更有利于公园建设的健康、科学、有序、可持续的发展。

(三)关于经费保障问题。城市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其投资回报更多地体现在社会、环境效益方面,其公共基础设施的属性决定应以政府投资为主体。《条例》第五条规定“并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考虑到城市公园建设管理投资多元化的必然趋势,《条例》又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以弥补国家投入资金的不足,促进城市公园建设管理的更快发展。

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2100433B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