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发生气象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是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启动,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根据气象灾害强度、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因灾死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气象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具体灾害级别标准详见本预案“附录9.2”)。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气象灾害,启动县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处置,由县应急办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发生较大或一般气象灾害,启动本预案,由县气象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5.1.2 发生跨区域气象灾害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联系,沟通信息,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部门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报告县气象应急办,县气象应急办立即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气象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后,即组成现场指挥部;气象应急办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并调配所需应急资源;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现场指挥部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办请求实施扩大应急。应急处置结束后,转入后期处置工作阶段。
气象灾害基本应急程序见本预案“附录9.3”。
发生气象灾害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县气象应急办提出启动本预案及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方案报县气象应急指挥和县应急办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后,现场指挥部及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5.3.1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5.3.2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滚动预报,并及时将事发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天气气候上下游地区通报。
5.3.3及时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
5.3.4根据天气状况和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3.5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5.3.6按照预定方案开放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5.3.7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5.3.8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5.3.9根据县气象应急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当特别重大、重大气象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县应急办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县应急办调集各种处置预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并向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处置情况。
5.5.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5.5.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报告。
5.7.1 气象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5.7.2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县气象台统一发布的信息。
特别重大或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应急办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应急办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和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指挥部向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县气象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