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有关规定及工作计划;负责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设科技、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园林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房屋登记、城市房屋安全、抗震设防及加固、物业管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房产信息档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建设工程造价及标准定额、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智慧城市建设;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工作。
(二)拟订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拟订房地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城区商品房预(销)售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区履行证后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确认、预售资金监管、市场纠纷调处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为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
(四)制定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政策性措施;承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从事建筑活动市场准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工作。
(五)负责指导全市供气、供水、热力、排水和节水工作并对城区相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各类重点(示范)镇的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核、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和市有关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方针;拟订全市新型城镇化政策措施;拟订全市新型城镇化阶段性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和考核指标。
(八)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审核,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及抗震加固监督管理。
(九)拟订住建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规划;负责“四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推广与应用工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进住建行业节能减排,指导智慧城市建设。
(十)负责收集整理、统筹城区范围内的市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拟订市本级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和项目储备,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风景区管理和绵阳城区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拟订全市风景园林事业的行业发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意见;负责城市公园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城区市政道路、城市绿化、市政桥梁、排水排涝管网及泵站的维护和监督管理及指导。
(十三)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城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指导全市房屋登记工作。
(十四)拟订全市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农村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和相关农房资产转化工作。
(十五)拟订全市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核准、审核。
(十六)拟订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拟订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市级单位政策性
住房出售的审批及上市交易的监督管理;负责在绵市级及以上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审核、市本级单位房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核准;指导全市房改政策的实施。
(十八)拟订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措施,指导全市住
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九)拟订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措
施;拟订编制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负责城区国有土地上重大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十)负责全市房产行业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
市房产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负责城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及利用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档案和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
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核。
(二十二)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定额,
监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执业,负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二十三)负责指导城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工作。
(二十四)承担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行业学会协会的监督
管理。
(二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