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设管理的市城管系统工程项目。
第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量力而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建设实行局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分管领导对局长负责,项目建设计划由局财务装备科统一归口管理,项目责任单位(科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属于何种性质、用途和投资来源,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建设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必须按程序进行,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建设前期准备阶段;
2.设计阶段;
3.项目招标阶段;
4.组织施工阶段;
5.竣工验收阶段;
6.竣工结算和资料归档阶段。
第六条 建设前期工作指建设项目从酝酿建议到列入年度计划阶段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择建设地点、初步设计和环评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由各责任单位(科室),根据年度城市管理工作计划和领导批示,经过调查分析,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先由局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为500万元以上项目一般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环境有影响的还须进行环境评价),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报告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编制。
第九条 项目建设计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即可到发改委申请立项、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可以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依法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程序向规划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建设内容在总体规划设计的原则指导下进行。不得违反项目建设计划所确定的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其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并编制详细准确的设计概算。初设和概算完成后应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按规定程序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科室)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可简化程序,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不立项。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必须在完成工程量清单编制、财政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招标(政府采购)条件应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五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5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监理服务,10万元以上的材料及设备采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标(比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限额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在局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公开接受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报名,公告时间不低于3天,由财务装备科牵头,项目责任单位(科室)、监察室参加,采取竞争性谈判或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 严格应急工程管理,因情况紧急,按正常程序不能按时完成的工程项目,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参照《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2013】50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必须依照中标约定签订合同,合同要素必须齐全,实行审签制,项目责任人、财务、法规、分管领导、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原则上招投标(政府采购)结束5日内应签订合同,所有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第五章 项目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科室)要加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完善施工安全措施,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及时发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三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工程出现。
第二十二条 3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50万元以上的制作、安装项目都必须办理委托监理手续,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建设工程应按规定要求,委托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开工前,项目责任单位(科室)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二十五条 所有建设项目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部署的准则,内容必须完整可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科室)要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指导。对于隐蔽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要把关检查,并按规定要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二十七条 按设计图纸施工,严格变更管理,确需变更的由设计单位提出,经项目责任单位批准后执行。
因设计变更,需增加工程投资金额达5万以上(含5万元)的,由责任单位(科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核实,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增加量超过投资额10%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因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或施工合同以外的零星事项,需增加(减少)工程造价的,应进行现场签证,隐蔽工程必须在覆盖前确认,按照一单一算,当天清算的原则,先由项目责任人、监理工程师核实,分管领导核准,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科室)要督促监理单位严把材料质量关,对每批次进场的材料都要检查其合格证、包装、数量是否满足要求,对工程所用的重要材料要求“三证”俱全,并按批次进行取样、鉴证、送检,合格后才允许使用,杜绝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进场。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竣工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验收前项目责任单位(科室)应组织初验,并按要求和规定内容整理好所有竣工资料。
单项工程验收:总体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和具备使用条件,即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责任单位(科室)组织。
综合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时,应及时组织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工作由分管领导组织,监理、勘察设计、财务、监察及相关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参与。
第七章 竣工结算和资料归档
第三十条 验收后,项目责任单位(科室)要收集完善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一份正本两份副本的要求进行分类立卷,一个月之内向财务部门移交竣工结算资料,以便办理工程结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委托市财政评审中心或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在收到财政局批复的工程竣工结算一个月之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正本退还,由项目责任科室负责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归档。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按《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绵城管发【2013】107号)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