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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工作职能

2022/07/16119 作者:佚名
导读:一、办理市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理全市涉案财物重新鉴证及指导全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主要依据:《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号公告);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 二、办理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指导全市涉纪案件涉案

一、办理市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办理全市涉案财物重新鉴证及指导全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

主要依据:《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号公告);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

二、办理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指导全市涉纪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主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

三、办理市级税务机关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理全市涉税财物重新认定;指导全市涉税财物认定工作。

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四川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川发改物价[2010]696号)。

四、办理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处理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指导全市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鉴定工作。

主要依据: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关于规范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工作的通知》(川价发〔2010〕8号)。

五、负责本行政区内“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事前的政策咨询、资料查阅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初审“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的认定;受理和初审在省级有关部门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的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

主要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3号); 《四川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川价发〔2006〕116号)。

六、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主要依据: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

七、负责指导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价格鉴定工作;办理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价格鉴定。

主要依据: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印发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办法》(川价认〔2001〕8号)。

八、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对价格纠纷进行调解。

主要依据: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

主要依据: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

十、面向社会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主要依据: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计价格〔2003〕415号)、《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1074号)。 绵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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