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物资计划指全社会范围内的物资产需平衡计划。包括国家统配的物资、地方和部门管理的物资以及企业自行支配的物资。过去国家只编制统配物资的平衡和分配计划。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扩大企业、部门和地方在物资管理方面的自主权。为了改进和加强计划管理,国家计委要求从1984年起,编制全社会的综合物资计划。既对统配物资进行产需平衡,又对各级管理的物资使用方向加以计划指导。
编制综合物资计划,并不改变物资分工管理目录,由地方和部门分配的物资,仍由地方和部门分配。国家只对其使用方向进行计划引导。编制综合物资计划,有利于全面反映物资供需平衡,便于各级计划部门搞好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使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也有利于了解全社会各种物资的供需情况,以便采取措施,调剂余缺,搞活物资流通,有利于各级计划部门统筹安排,充分、合理地使用有限的物资。目前,主要是就一些重要产品编制的综合物资计划。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