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在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其附近采矿,且矿山开采没有对主要交通干线和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地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
(2)矿山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生产方式。
(4)矿山开采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有一定的处理措施,确保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
(5)闭坑矿山应实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