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态税收领导者并不是在真空中实行绿色税收的改革。更确切的说,他们采取的这些改革措施可能违背一些国际协定针对全球变暖的趋势提倡消减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这样一种公共背景。
2.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已经变成了所有生态税收改革的共同关键因素。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发现,达到环境目标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对二氧化碳这种造成温室效应最主要气体的目标排放量进行征税。但是由于很难精确的计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税收被指定于排放这种气体产品的估计碳含量。因此,在实践中,这些税总是以产品税或以纯排放税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即使是在”生态税收领导者”国家之间,税率变化也很大,其中尤以挪威和瑞典的税率最高。
3.这儿讨论的绿色税收改革,通常都是在收入中性的背景下进行的。大部分情况下,这些改革能起到双重作用:既能改善环境条件,又能利用积累的资金缓解由其他税收——尤其是那些可能影响就业的税收引起的不合理地方。如绿色税收的开征允许丹麦削减针对劳动收入和社会保障收入的边际税率,而瑞典则在此基础上实现了所得税主要程度上的一般性减少。
4.在缺乏补偿措施的情况下,绿色税收可能会影响国际竞争。这种论点甚至引起某些生态税收领导国也赋予一些严重产生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者以免税的优惠,虽然这些免税倾向于弱化税收偿付和气体排放之间的联系。例如芬兰已经对电力部门的含碳气体排放免予征税;丹麦在某些情况下,已经用自愿的协定取代了税收;挪威针对逐渐下降的对石油部门的投资,决定重新考虑对含碳产品的征税问题。因此,政策在绿色税收真正设计和使用的过程中,介于环境目标和工业竞争力的交互作用已经扮演了一个主要的角色。
5.研究显示公共承认绿色税收的回归性。但是在他们当前的水平下,生态税收通常意义上看起来并没有什么主要的回归性影响。此外,绿色税收的分配结果应该联系他们取代的税收和产生的有关环境提高来衡量。
6.一个典型的生态税收完全能包括缺乏其他类型税收的贸易,但由于大部分生态税收的目标是消除和减少自身的税基,所以经常会产生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之间的目标冲突。举例来说,对含铅汽油征收的高额消费税引起了这种燃料在澳大利亚、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市场上的消失,但也正如这个例子所示,生态税收可能通过给消费者使用清洁替代品以激励来改变消费模式(在这里是改变的汽油消费量),与此同时,保持一个相当大并且比较稳定的税基不变(在此例中是指针对不含铅汽油而言)。
当然,财政和环境目标的冲突仅仅在一定层次的税收水平上可能发生,因此不应被夸大。比如说,许多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税收,税基都还是比较稳定的,甚至在一些使用这些税收的国家出现了税基增长的情况。并且,当前的税收水平看起来不像在任何重大方面要改变消费习惯,反而有趋势要针对污染物质增加新的或提高现存的税收来扩大范围。也就是说,随着使用这些税收的增加,未来发生改变必是不争的事实。